办理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1、第十二条 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须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附表四)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备查。第十三条 办理渔船进出渔港签证,不收取签证手续费。
2、三副签证需要带船舶签证簿,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船员适任证书,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限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有效的保险书、证明文件,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限定期签证船舶)。
3、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4、一是需要准确定位船舶签证的性质,明确船舶签证的功能。《93规则》没有界定船舶签证的功能,签证定位不明确。长期以来,船舶签证沿袭了传统的理念,旨在通过签证,对船舶实施严密式的管理,实现监控船舶动态和把住船舶适航关两大功能。
5、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6、进出港口和在内河航行期间,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护。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或者接受检查。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者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出港签证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1、工作流程:受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船舶签证簿、电子信息卡、国籍证书等,并处理材料补正和不予受理情况。 审核:确认申请通过或驳回,并在签证簿上签字、盖章。 办理与告知:交还签证簿,补充记录船舶证书信息,并通知监管方。 归档:整理并保存申请单、材料和签证簿页等。
2、具体流程如下:受理阶段:检查申请是否在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材料完整性。所需材料包括:船舶签证簿、船舶进港签证申请单、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等共13项。审核:若材料齐全,给予受理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提供补正通知或拒绝并说明原因。
3、流程如下: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交《船舶签证簿》、《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等,包括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复印件。资料齐全后,受理人会进行审查,如有错误会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正。 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并盖章;不通过则注明原因并退回申请。
4、受理人负责船舶进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县的乡镇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渡口的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渡运的乘客、车辆及其随车人员。
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八条。将本办法中的“市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日常管理要求)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5、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以下简称为“《07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以下简称为“《93法则》”。《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