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海域内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以维护稳定的边防秩序,保护出海人员权益,并推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一法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携带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或人员,公安边防机关可给予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形严重的,可能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山东省,对于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七条指出,所有出海的船舶和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程序向船籍港或所在地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以确保合法出行。边防机关在发放证件时,会简化手续,优先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即时办理。
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船舶和港口的治安管理,维护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及在港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船(渔)民及随船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船舶在进出港、锚泊、移泊或靠离码头时,需按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海事机构报告动态。海事机构负责监控厦门海域的交通情况,并为船舶提供必要的助航和咨询服务。
为了强化厦门市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海上交通秩序的稳定,保障乘客和财产安全,推动港口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沿海船舶管理规定
1、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多项内容。首先,各类船舶除按国家规定领取证书外,还需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获取出海船舶户口簿,船员需申领出海船民证。外来人员在作业时,需凭身份证和暂住证由船舶负责人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出海船民证。
2、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着重于出海证件的管理。根据规定,船舶在出海前除了需向相关部门领取必要的证件,还需在船籍港或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对于小型沿海船舶,如渔政渔港或海事部门不发放相关证书的,需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3、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海域内的沿海船舶治安管理,除非有特别法律或法规另有指示,否则都需遵循此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我国陆地边界的江、河、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以确保统一和协调的管理标准。
4、根据第一条,这项管理规定主要针对在领海海域内进行停泊、航行和生产作业的各种类型船舶,旨在维护这些海域的秩序。然而,我国的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船舶,不在本规定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对于国有航运企业的船舶以及外国籍船舶,其管理则需遵循国家的特定规章制度。
5、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6、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在出海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清晰的船名和船号,无船名或船号模糊的船舶禁止出海。船名和船号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或篡改,禁止使用活动船牌号。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全权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