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去哪里备案(船舶代理去哪里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2024-07-22阅读次数:142

申请船舶代理公司所需材料和流程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需顾客提供正本“预借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预借。 ③ 倒签(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倒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签。 *此种情况下,多半是签发HOUSE B/L. ④ 分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一票关单拆成多票关单。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除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船舶资料;③海运提单样本;③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船舶代理人公告的处理规定

1、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2、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3、第十条 转让方应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递交船舶转让相关文件。第十一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对船舶转让相关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第十二条 对于受理的船舶转让项目,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 1/4页 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或公示。

4、船舶代理人是一种专业服务提供者,他们代表船舶经营人或所有者在港口进行一系列活动。他们的核心职责包括代理船舶在港期间的业务处理,如揽货、货物装卸手续的办理、货物的保管和交付给收货人。此外,他们还负责船舶的补给工作,如燃料、淡水和食品的供应,以及协助处理船舶维修、检验和集装箱追踪等事务。

5、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6、来电处理 收到船长/委托方关于船舶的确报电后,及时以电话形式将确报时间、吃水(如需要)等通知局调、海事值班室等有关方,并在该电文上注明接受电话人及通话时间。同时将确抵日期、吃水等需明确的事项记录在调度日志上。 收到没有申报的船舶的来电,及时转计划委托人员。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是哪些

1、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凭批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八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从事国际的船舶理货业务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4、第五十七条强调,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明确许可,不得涉足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船舶运输,以及与中国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或通过第三地的运输业务。对于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海上运输管理,第五十八条指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船舶代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务局)是深圳港国际船舶理货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际船舶理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能否办理船舶代理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

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接着,第三十二条指出,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等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备案在哪里办

1、港务局、港航局,海事,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国际船舶代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前往港务局、港航局,海事,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具体备案资料因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企业联系各主管部门确认。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3、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合作协议、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文件或身份证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4、港务局引航站备案,如果有申请供船业务还必须申请港口服务业经营许可证。海事局申请、边检站申请备案;手续简单点,就是营业执照,公司简介说明,报告什么的,具体视各部门的规定。检疫局备案,要求同上,如果开展供船业务,必须申请卫生许可证,手续麻烦,还有体系建设。

5、而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具体由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实施)。

6、五类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