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体制
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essel Traffic Services,简称VTS),是一个旨在提升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并保护水域环境的官方系统。作为海事机构管理水上交通的重要工具,VTS在全球范围内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MS),是一种旨在提升航行安全和优化航运效率的管理体系,主要应用于拥挤的水域,如港口、江河和海峡。20世纪初,人工信号和运河上的管理已经出现,但真正实现现代化是在1948年,利物浦港首次使用港口雷达和无线电话引导船舶在雾中安全进港。
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MS)vessel trafficmanagement system在一定水域管理船舶航行的体系,以保证航行安全和提高航运效率。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船舶交通量不断增加,为使船舶能顺畅通航于有限水域或拥挤水域:首先是港口,还有江河、海峡,各海运国家逐渐建立起岸船之间合作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简称VTMS),是一种为有效协调拥挤的水域交通而建立的高级监控系统。随着水运事业的迅速发展,船舶数量空前增加,其中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又使其航行和停泊所需水域大为增加,这就使有限水域的交通拥挤程度空前加剧,增加了操船难度,需要有安全保障体系。
船舶管理(驾驶)内容提要
此外,控制船舶的稳性、强度、吃水差和水密完整性,以及应对船舶安全应急的知识和规定,也是本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些知识直接关系到船舶操作和船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本书的核心内容涵盖了船员职务的详细讲解,包括他们各自在船舶运营中的角色和职责。此外,它深入探讨了国内关于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相关规定,这些都是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和合规性的基石。
本书以实用性和专业性为核心,分为生活口语、专业英语口语和专业阅读三个部分,旨在提升船舶修造安全管理的英语能力。首先,它详尽地讲解了船舶的基本结构和修造流程,包括安全管理的历史背景和概念,以及安全管理中的成本核算。这部分内容深入浅出,有助于理解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专门针对检疫处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为了有效管理老旧运输船舶,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升船舶技术水平,并确保水路运输安全,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规定适用于持有中国国籍,在水路领域运营的海船和河船。对于本规定的术语定义,船龄指自船舶建造完成至当前的年份。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怎样的?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简称VTMS),是一种为有效协调拥挤的水域交通而建立的高级监控系统。随着水运事业的迅速发展,船舶数量空前增加,其中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又使其航行和停泊所需水域大为增加,这就使有限水域的交通拥挤程度空前加剧,增加了操船难度,需要有安全保障体系。
VTS系统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系统是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MS)vessel trafficmanagement system在一定水域管理船舶航行的体系,以保证航行安全和提高航运效率。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船舶交通量不断增加,为使船舶能顺畅通航于有限水域或拥挤水域:首先是港口,还有江河、海峡,各海运国家逐渐建立起岸船之间合作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