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4-07-19阅读次数:126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

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得知,其发布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中提到,金牌门是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一部分,是连接三峡船闸和升船机的引航道。金牌门的设计水位为175米,最大通航宽度为120米,最大通航高度为41米。因为不同类型和吃水深度的船舶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进出船闸和升船机时,需严格遵守检查、靠航规定,航速限制,禁止使用闸内设施作其他用途,以及渡船的规定,如路线、航行方式等。在锚泊或抵坡停泊方面,有明确的限制和要求,船舶并靠码头宽度也有规定,且禁止在船舶间过客或转载。禁止在禁航区外构筑设施,水上水下作业需遵循相关安全条例。

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确保通航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当枢纽转换运行水位,如蓄至正常高水位或降至限制水位,枢纽主管单位须在操作前48小时通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备不时之需。任何突发的水位变化也需立即通知海事机构,以保障船只安全。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十章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执行规定和解释责任。首先,城镇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船舶,无论是经营性质还是所有权归属,都将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4、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第二章交通运输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3、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