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条件(船舶管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19阅读次数:124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3、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由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5、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负责人在启航时需通过船载设备确认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进境船舶在中途监管站完成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后,进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可提前申报。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

自2004年3月15日起,该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两个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