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发布时间:2024-07-16阅读次数:12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所有船舶在载运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首要目标是保障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同时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只和设施造成任何损害。特别强调,内河航运渠道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明令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运载危险物品的船舶须经过什么审批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要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该船舶需要经检验合格,并且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才能航行。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管理...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严格定义是500吨以上军用的船只,在某些方面中泛指大型可移动武器平台。艇,原意为轻快小船,现一般指小型的船,如游艇、救生艇等。也有习惯上称艇的大船,如潜艇等。但潜艇,不论其吨位大小,习惯上均称艇。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特殊旅客购票乘船管理规定为保障孕妇等特殊旅客乘船生命安全,特对孕妇等特殊旅客搭乘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船舶往返珠海至香港的条件做出如下规定:孕妇怀孕期超过8个月至9个月内的孕妇一般不予购票乘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