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行政法规。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渔业港口的规划与建设过程。第五条,规划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与城镇、土地、城市、江河流域、防洪、海洋功能等多规划相协调。规划分为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