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卫生检疫标准最新(船舶代理服务)
发布时间:2024-07-15阅读次数:153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海南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监督管理遵循先行先试、监管有效、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第二章 入境检疫第五条 入境游艇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口岸接受检疫。

外国旅游团邮轮入境15天免签。邮轮游艇出入境手续、支持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15天免签,外国旅游团2人及以上可由境内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织、接待并负责安排从上海邮轮口岸免办签证整团入境,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从入境次日起算,并同时对活动范围进行了限定。

允许境外高等院校外国学生到海南实习。在海南外国人工作生活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旅游方面,将实施更为便捷的高端旅游出入境服务措施。

在新政策的推动下,游艇出入境手续的繁琐程序得以简化,国内外游艇持有者对进驻三亚的热情日益高涨。三亚口岸相关部门与鸿洲国际游艇会积极响应,率先尝试,创新管理模式,制定出一套科学高效的游艇出入境监管措施。他们迅速完成了海南省首个专门针对国际游艇出入境的码头建设与对接工作。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实施检疫

第十四条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最后,自2003年3月1日起,本办法开始实施,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5年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和原国家商品检验局1994年发布的《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 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附则条款如下:第三十四条,对于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其检验检疫规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中,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及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和执行国际海运鲜货运输任务的船舶,其检验检疫同样参照本办法进行操作。

2、为强化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提升进出我国口岸的便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专门针对检疫处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