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专门针对沿岸固体废物污染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管控措施。首先,根据第十二条,沿岸严禁设立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点,包括现有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关闭。在关闭前,地方政府需积极寻找替代的垃圾处理设施,以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本规定定义了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范畴,包括船舶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物料、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以及沿岸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
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这一重要水体的环境,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而成。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水面漂浮垃圾,由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打捞清除。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部门职责)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修改为:使用岸线单位的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各单位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各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大连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度...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渔港卫生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不可以。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1、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港务监督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预防污染损害。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水域后开航的限制)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须办妥有关污染清除、污染赔偿或者赔偿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双方船名、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3、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凡由港航监督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再处罚;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罚的,港航监督不再处罚,但对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船舶,按本规定处罚过轻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移送港航监督处理。
4、《条例》规定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条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5、将《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将《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6、国家海事管理等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航道管理相关职责。第五条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科学合理确定航道开发强度,减少对自然资源、水域环境的影响,维护通航与生态系统的和谐统一。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哪些船舶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对霍乱染疫船舶的卫生处理方法:①对染疫人实施隔离。②对离船的员工、旅客,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5日内,船上的员工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外,不准上岸。
在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第五章中,着重强调了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检验检疫机构对停靠或航行于口岸的船舶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管,针对可能存在的传染病传播或病虫害扩散的风险,他们会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执行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确保船舶的卫生状况良好(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口岸的监督管理措施
船舶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许可,禁止擅自排放压舱水、移除垃圾和污物,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或检疫物品带离船舶(第二十九条)。航行在国内期间,船上封存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启使用。对船舶的动植物性铺垫材料,检验检疫机构同样实施严格的装卸监管(第三十条)。
由香港、澳门航行至内地的船舶,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入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由港务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航行港澳小型货运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管理,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服务优良、方便进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小型船舶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港澳地区航线的内地货运船舶。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船东,将受到罚款、扣留船只等处罚措施。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为保障中国口岸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