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境公开信息提交
准备报检资料:船舶方需提前准备所有必要的报检资料,如船舶证书、货物清单、船员名单及相关健康证明等。 到达报检地点:船舶到达指定的出入境口岸后,及时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报检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提交报检申请: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提交报检申请及相关资料。
入境的船舶需在抵达口岸的第一个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第五条: 船舶抵达后需在24小时内(不足24小时则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填写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内容有变化,应及时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首先,通过船舶信息备案模块调取已备案过的船舶数据进行补充即可。最后,到驻该国大使馆补办入境手续,外加入境时间证明。
中国籍船舶入境手续的办理 中国籍船舶在未办妥入境手续前不得装卸货物、上下人员,办妥预检的船舶除外。中国籍船舶的入境手续应于船舶抵港后(指抵达锚地)24小时内办妥,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应在船舶靠码头后立即(不得超过2小时)办妥正式入境手续。
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结合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陆地国界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界河(江、湖)走向稳定,并依照有关条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边界水。
外商投资如何代理国际船舶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接着,第三十二条指出,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等业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1、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年8月22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修订背景及主要修改内容等情况介绍如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5、不合法。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得知,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