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职工、渔民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凡拥有渔业船舶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3、报停渔船要求恢复作业的,应分别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渔船应合理配载,不准搭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特殊情况临时从事载客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删除第四十六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法律分析:可以与渔政管理部门沟通,要求尽快处理,缴纳罚款拘留后应当放人放船。如果对于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5、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5、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海南省为了强化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沿海市、县人民政府需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明确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渔船安全,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有效地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渔港、渔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4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和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通过渔船清理核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我县渔业船舶的真实情况,避免“一船多证、多船一证、船证不符”等现象,确保渔船数据资料真实、有效、规范,为渔船安全生产、燃油价格补贴等渔业管理工作提供可信的渔船基础数据。 核查内容 我县20xx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所有证书齐全的82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第三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江苏省渔业船舶如何实行船网工具控制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养殖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获得控制指标的船舶能享受国家补贴。省渔业行政主管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总量控制标准,各层级渔业行政机构据此进行具体指标的核定。第三十条,渔业船舶设计、修造需在资质范围内进行,并需根据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进行。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和转移遵循淘汰旧船、船网工具指标随渔船买卖的原则,远洋作业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则保持不变。渔船制造、更新等活动需在批准的船网工具指标内进行,申请过程需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最后,申请中存在超标、违反法律政策等情况的,将不予批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规定在航道和港口管理章节有明确的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航道发展规划(第八条),需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保与水资源利用、防洪和渔业等规划协调。航道和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在竣工后接受国家规定的验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货车应缴车船税=整备质量吨位数每吨*16-120元/年(年基准税额)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江苏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措施中,对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有何规...
第三十九条,船长、轮机长等需持相应证书,非职务船员也需获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渔业作业。渔业船舶不得雇佣无证人员或指挥违规冒险作业。第四十条,政府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立渔业船舶抢险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救援。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船舶人员需立即呼救并自救互救。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