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外贸船舶代理流程
海运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海运出口之报价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最先的步骤是产品的询价、报价。
以集装箱出口货物为例,流程大致为:托运受理—订舱—做箱—报关装箱—装船—卸载—通知提货—清关—换单—提货,船务操作一般指货代公司里跟船公司询价订舱的人员或船公司里的操作人员。
缮制委托书(十联单);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取得配舱回单,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船舶代理人公告的处理规定
1、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2、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需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公开值班电话以接收事故报告(第八条)。一旦发生事故,无论当事人还是知情者,应立即向最近的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第九条)。
4、代理行为需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但合同法的引入引入了国际统一的灵活性,如隐名代理和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但仍强调在隐名代理下,受托人的行为需基于委托人的授权。
5、第十三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间,转让方或其代理人应接受意向受让方或其代理人的咨询洽谈。第十四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满,转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受让方。第十五条 船舶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存有疑义的会员,可以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递交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