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援分级管理(船舶救援分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22阅读次数:5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七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详细内容 许可与标识:港口危险货物必须取得相关许可方可进行装卸、储存和运输。所有危险货物必须进行明确标识,注明其危险性质和应急处理措施。

5、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或省级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或市级或县级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

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旨在确保海上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规定适用于省内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活动,强调以人为本,所有具备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搜救义务,遇险者享有无偿救助权利。搜救活动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原则,由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附国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以下简称费表)适用于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以下简称救助人)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由其负有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

我国海上搜救工作主要集中在“四区一线”的水域,这些区域包括渤海湾、舟山群岛、琼州海峡、西南山区河流和长江干线。这些水域船舶航行密集,事故险情频发,因此成为海上搜救的重点监管区域,加强了应急值守工作。另外,海上搜救工作还重点关注特定的“四季三节”时段。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总则

本文旨在阐述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总则,旨在遵循国际公约和双边或多边协定,确保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制依据包括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以及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确保应急行动的合法性。

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月5日,威海海事局接到香港籍货轮“阿夫拉托斯”报警,称该轮因气象原因发生走锚,在距威海刘公岛500米处海域触礁搁浅,机舱进水,船体右倾20度,急需救援。接到报警后,山东海事部门立即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紧急出港展开救援行动,遇险船舶上27名遇险人员分别被救至参与救援行动的救助船上。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对于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理,依据了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准则,充分考虑了海上突发情况的特性,以及对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事态的演变情况。根据这些因素,海上突发事件被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沿海设区的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域,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针对航空事故,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安全。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海上紧急救援,保护海上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应对地铁系统突发事件,保障城市公共交通。1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系统紧急应对,保障供电稳定。

船舶归哪个部门管理

1、法律分析:船舶归水利局管理。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航运管理:负责船舶登记、船员考试与发证、船舶进出口岸查验,维护航运市场秩序。组织机构 总部设在北京,设有多个海区局与地方海事局。海区局负责管辖海域的安全与环境监管,地方海事局则负责内河水域相关工作。此外,海事局还设有搜救中心、船舶检验机构与科研中心等分支。

3、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返粗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4、管船舶运输的是海事局,检验的是船检局,港口停靠还涉及港务局。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旨在确保及时、高效的海上救援行动,以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所有在本省沿海水域从事搜寻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活动的合规性。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的第二章明确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九条,省级层面,由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多部门组成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省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包括对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的业务指导,组织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以及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0日通过了第234号令,正式发布了《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这项重要法规在当天的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上经过审议并获得通过。从2011年5月1日起,此办法开始正式实施,为山东省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法规依据。

在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的法律责任章节中,明确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第41条指出,如单位或个人违反第18条,误报或夸大海上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若谎报导致经济损失,除费用外,若触犯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详细流程。当海上突发事件发生时,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首先会核实信息并确定等级,然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政府和上级搜救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突发事件根据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涵盖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全面管理,包括应急准备、实时监测与预警、紧急应对措施的实施以及事件结束后恢复与善后工作。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损坏、交通运输中断、重大船舶污染和海上溢油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人员疏散或救援,同时提供必要的应急运输支持。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机构、部直属机构(统称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在处理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时的操作。无论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还是社会安全问题,只要涉及交通运输领域,都需按照本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遵循《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中,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当地交通运输部门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政府领导下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