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权威解读
1、第四条:载有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需投保油污损害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对于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保险标的还需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1000总吨以下的非油类物质载运船舶,保险责任仅限于非持久性油类物质污染损害。
2、为了强化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赔偿机制,建立一个针对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体系,本办法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
3、至于时间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航行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有一个过渡期,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开始执行,即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一制度。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乘客不得携带或以行李形式携带违禁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船上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管理规则》明确禁止高速客船运输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1、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2、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的船舶、平台、货物和外国籍来华工作人员的行李物品,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外”(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5、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6、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域的乡镇船舶和渡口。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个体、合伙、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第三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船舶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一)《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三)《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3、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4、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以下简称为“《07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以下简称为“《93法则》”。《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5、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第二章 签证办法第六条 船舶进港后至出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6、船舶签证簿的格式、内容和船舶签证印章的样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规定。第二十二条 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发、换发、补发。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
船舶必备的法定文件
航海日志,作为船舶运营的重要法定文件,详细记录了船舶进出港口时的诸多关键信息。它包含以下几类内容: 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吨位、船长和所有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船员的姓名、职务和船舶载重线位置等。
航海日志是船舶必备的重要法定文件,也是港口主管当局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记载事项一般包括:(1)船舶情况。
法律分析: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结构和相关文件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证书、航行文件、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第五条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