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航行船舶管理(国际航运船舶)
发布时间:2024-06-23阅读次数: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第十一章,特别规定了特定领域的职责与管理。根据法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主管机关的权力,主要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他们承担起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体的实施细节将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进行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将第三款中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第二十七条中的“至少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修改为“至少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对外发布除保安等级以外的船舶保安信息,并发布全国性或者局部重要性的船舶保安指令。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向相关单位发布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第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新规定中列出了六项“禁止”行为,如运输剧毒化学品、隐瞒危险货物等,以及七项“不得”行为,如客船载客、运送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货物等。船长作为关键角色,必须充分了解货物信息,加强自身和船员的培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个部门批准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但船舶装运其它军用危险物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三条 港务监督(包括航政机关,下同)要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