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主要职能
1、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的主要职能包括执行国家关于渔业船舶检验的相关法规,履行涉及国际公约的义务。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法规、计费标准,以及法定检验规则,这些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2、三)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处理渔业船舶检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业务纠纷;组织协调有关国家和地区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组织、协调、指导渔船公证检验业务。
3、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4、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组建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其成员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组成。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渔船归哪个部门所管
法律分析:渔船由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法律分析:渔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
渔船由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对于内际水域,如县级以上地方管辖的水域,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则需通过协商或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跨省大型江河的渔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直接负责。
在省级层面,设有专门的渔业管理机构,例如北京市水产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水产局、河北省水产局等,这些机构在各自的省份内负责渔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内陆省份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等,其渔业管理部门隶属于水利厅或农业委员会,如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渔业局等。
完全不相干的两个部门!渔船不是固定经营场所,所以不能算个体户,但是我们这边没有渔民,一般出租车需要办理执照,这个渔船我就说不好了。但是按正常,如果渔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己打的鱼,一般不需要办照。如果在自己开的固定店里卖,那就需要执照了。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渔政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舶和船员证书等。对于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迅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的,可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配合执法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渔业船舶的登记制度,包括所有权、国籍等登记,变更时需及时申请。非法使用无标识的船舶进行渔业活动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船名、船籍港信息应准确、清晰,证件需随船携带并不得伪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渔业船舶的报废条件,包括安全性能不可修复或所有人主动报废。
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渔港、渔港水域的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2、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3、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监测中心位于镇明路618号9楼,冯辉强负责。该中心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监测、海洋环境监视、渔港安全监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以及“智慧海洋”建设项目。另外,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海洋预报台)为共建单位,位于启运路86号,负责人黄秀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渔业船舶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检验程序,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能力,以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五章主要涉及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首先,对于某些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检验,这些情况包括: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批准,违反了相关制造、改造规定,未按规定维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应予报废的船舶(第二十三条)。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营运检验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规定,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定期接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常规性检验,这一检验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要求。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间申报检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