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科学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着重于确保渔业船舶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四十八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渔业船舶数据库,提升服务水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青岛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法律分析:应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的概念
渔业船舶是对所有参与渔业活动的船舶的总称。 在狭义上,渔业船舶特指进行捕捞作业的传统渔船。 随着渔业的发展和船舶功能的专门化,渔业船舶的定义也在扩展。 广义上的渔业船舶包括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科研、管理和服务的船舶。
渔业船舶是现代渔业管理中对所有渔船的泛称。狭义的渔业船舶,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捕捞渔船,仅指利用渔具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动植物的船舶。随着渔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渔业船舶分工的不断细化,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广义的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科研、管理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的总称。
渔船,即渔业船舶,进行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的船舶统称,是捕捞和采收水生动植物的船舶,也包括现代捕捞生产的一些辅助船只,如进行水产品加工、运输、养殖、资源调查、渔业指导和训练以及执行渔政任务等的船舶。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一般为每总吨5~5千瓦,有的高达6~7千瓦。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渔业船舶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检验程序,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能力,以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五章主要涉及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首先,对于某些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检验,这些情况包括: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批准,违反了相关制造、改造规定,未按规定维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应予报废的船舶(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营运检验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规定,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定期接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常规性检验,这一检验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要求。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间申报检验。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渔政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舶和船员证书等。对于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迅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的,可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配合执法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