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船员管理改革(船舶船员管理改革内容)
发布时间:2024-09-19阅读次数: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政策全文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宗旨在于规范和提升船员管理,确保船员的专业素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同时保护水域环境。此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相关活动。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5、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接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章主要关注船员的培训和船员服务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想要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必须完成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适任培训。对于在危险品船和客船上工作的船员,还必须接受特殊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特殊操作所需的技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_百度...

1、第一条 按局一九九一年新定的船舶编制,定编定岗之后,在船大队(或管理处)设立机动船员,组成机动船员队。为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机动船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洋预报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对海洋预报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海洋预报业务体制的原则。

3、【答案】:经国务院正式授权,由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于1993年5月31日正式颁布施行。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

4、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航务安全监督处是我局负责局属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我局各类船舶在各港口执行任务时,均应尊重沿海各港务监督根据国际有关公约和我国有关法规所实施的安全检查。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18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3、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5、”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十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6、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渔船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