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治船舶污染管理条例(船舶防污染的一般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18阅读次数: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章规定,对于违反海洋环保法和条例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有权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费并赔偿国家损失。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条例着重于规范船舶在海域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根据条例,所有在中国管辖海域和海港内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的排放。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限制的区域内排放有害物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船舶防污文书和设备的管理。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所有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以及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防污文书,同时满足港务监督的额外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自1983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虽然在2010年3月1日起已废止,但其内容对于当时的环境保护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分为多个章节,详细规定了船舶在海洋活动中的防污责任和行为准则。首先,第一章总则概述了整个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章节提供了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3、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5、★法律责任★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或者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船舶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遵守的规则。第十五条指出,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如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和废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以及标准的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九章,详细规定了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止污染设备。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水上还是水下的作业,都应实施预防措施,以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废弃物对海域造成污染。

一般事故:溢油不足100吨,损失不足5000万。一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或影响我国海域的事故,船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对于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况,船舶、码头和装卸站需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