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码头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船舶码头安全距离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09-02阅读次数:105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经2014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渡运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镇运输船舶的完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或由乡镇政府管理,具体执行由当地政府决定。交管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交通政策、制定并实施交通规划、组织民工参与建设、管理运输市场、教育运输业户、安全管理、修理业管理、路政管理、船舶检验和收费等,要求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廉洁从政,深入乡村服务群众。

第十条 自治区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此次决定的核心内容涉及对部分现有的政府规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废止那些不再符合当前管理需求的规定,继续实施那些具有实效并应继续保持执行的规章,以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要求。

2、重庆市乡镇船舶的经营性运输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三章的条款,乡镇船舶经营者必须首先获取相应的经营资格。具备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水运企业,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乡镇船舶能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条件。

3、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六章中有详细的规定。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那些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必须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手续。值得注意的是,船长超过5米的自用船舶,必须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严格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4、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十章中有一系列的规定。首先,关于乡镇运输船舶的买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卖船舶时,交易必须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在买卖完成后,向所在乡镇和村(社)进行备案,随后前往船舶登记机关完成船舶的登记手续,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