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管理25号令(船舶污染防治法)
发布时间:2024-08-27阅读次数: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法规汇编2009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法规汇编2009》明确规定,参与军服和军服专用材料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货物运输资质。这些企业,如被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选中,需签订详尽的运输合同。

2、这是一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汇编图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属于第一版,发行日期为2010年3月1日。它的版本形式为平装,共包含367页,适合阅读和研究。这本书的正文语言为简体中文,便于国内读者理解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以下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国务院令第569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详细规定了专利法的实施细节。同时,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修改决定接受了记者的提问。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旨在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我市现行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基本信息

1、以下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基本信息:此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发布,具体表现为第15号令,其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这项法规的制定过程是经过了部长李盛霖所领导的部务会议的深入讨论和审议,最终在2009年10月29日得以通过。

2、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4、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5、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6、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所有活动。全国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由交通部负责总揽,具体实施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执行。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国交通部令

1、根据中国交通部在2007年发布的第6号令,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这一重要法规于2007年5月9日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中国航运业在安全管理与环保防污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2、第三条,交通部作为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最高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指导整体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本规定,负责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由相关法规详细规定。首先,第四条强调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他们需提供足够的资源与岸基支持,并进行有效监控,保持船岸沟通畅通。第五条要求公司确保向船舶提供必要的资源,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实施严格监控。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