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顺位管理(船舶抵押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23阅读次数:131

抵押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债权人未受清偿。

2、法律主观: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抵押人具备主体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产权纠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应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必须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

3、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则,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

收藏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9条对同一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作了规定:(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物权法》第199条没有延续《担保法》第54条的立法基础———区分抵押权设立的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2]二是《物权法》对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体例下未经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缺乏清醒的认知,这导致了本条的严重错误。

《物权法》第199条(《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同一抵押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确定抵押权人之间权利顺位或者清偿顺序的一般规则,即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受偿。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第一顺位人同意?

1、动产抵押不需要征得第一顺位人同意,但一般登记机构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现在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法律分析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2、抵押权顺位(顺位抵押),又称抵押权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3、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权利顺位,应当按照前述《民法典》第414条确立的规制处理,即登记在前优于登记在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

4、动产抵押优先顺位规则是指在出现共同抵押物权利人之间优先顺位的情况下,根据抵押设立时间确定优先顺位。动产抵押优先顺位规则是指在抵押物权利人按照抵押设立时间来确定优先顺位的规则。

5、顺位抵押不需要银行同意。简单来说,顺位抵押就是指该房产的抵押取得的贷款价值小于该房产的市值价值,因此会有多出来的这一部分价值再次抵押,但是再次抵押必须要在第一次抵押的债务已经偿还清楚的情况后才能再次抵押。 顺位抵押需银行同意吗?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