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船舶管理规定(违反船舶定线制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0阅读次数: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船舶因违反了行政法规被扣押,行政机关能够收取停靠费和看管费吗?_百度...

通常是收费的。没有依据的 让其出示收费许可证好了。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 某单位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根据我国 安全生产的规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 )。

船舶违反应油管理规定应怎么处罚?

1、对于特定情况,罚款上限有所调整。例如,未经批准私自使用消油剂,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记录不规范或伪造事实,以及阻挠港务监督检查,罚款最高额均为1000元。对于直接责任的船员,除了教育外,情节严重者也可能被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20%。

2、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要求或未在指定地点作业,将被罚款2万至10万元。事故沉没未及时报告或清除污染物,罚款额度从1万到5万元。未按规定签订污染清除协议或使用消油剂的,将分别受到1万至5万元罚款。

3、内河小船排油处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4、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5、首先,如果船舶所有人未在管辖海域内按照要求为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一旦被发现,海事管理机构将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若仍不改正,可能面临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过境停留的处罚,罚款额度可达5万元至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4、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5、在内河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十六条,对违法船舶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地方海事法律法规 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港航监督法规,制定本规则。

通过这一条例,国务院明确了政府在内河交通安全监管中的角色,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对安全设施和人员培训的强制要求。它不仅是我国内河水运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这些法律责任的设定,有助于强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威慑力,保障内河交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