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船舶代理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17阅读次数: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

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于1996年6月18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这部法规详尽地分为六个部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总共包含46条详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这部条例开始实施,以替代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水路运输的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涵盖了若干附则内容。首先,本细则并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以及使用排筏作为主要工具的省内运输,但各省级交通运输厅(局)被授权制定针对省内排筏运输的单独管理规定。

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3、规章名称 青岛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5号) 说明 现执行1999年11月19日市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航建设、港口经营、水路运输以及其他与水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5、第五章《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检查与罚则,以确保水路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八条强调了各级航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执行检查时必须持有检查证并佩戴标志。运输企业与船舶必须配合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并如实回答问题。

6、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由交通部于1987年9月22日首次发布的法规。该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确保其高效、安全的运营。它在1998年3月6日迎来了首次修正,交通部根据当时的需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为确保水路运输的有序管理,提升运输效率,本条例应运而生。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所有水路运输活动,无论是营业性还是非营业性服务。

2、年9月26日,国务院在第21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废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修订标志着旧条例的终结,1987年5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被废止。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4、年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这一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运输部的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以解答相关问题。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由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6、船舶超载将会面临500-2000元以下,严重1万到十万不等的罚款。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为确保水路运输的有序管理,提升运输效率,本条例应运而生。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所有水路运输活动,无论是营业性还是非营业性服务。

这部法规详尽地分为六个部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总共包含46条详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这部条例开始实施,以替代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附则部分规定了关键术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首先,水路运输企业特指那些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它们提供专业运输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运输管理,维护水上旅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我省水路运输事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是指我省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承包经营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用于农林业生产、测量、挖沙、采金、防洪等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