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行政区域的划分。长江黄河流经了几个省市区,就有几个管理的“婆婆”。我们常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其实铁路上由铁道部统管。真正各管一段的,是江河。几个“婆婆”级别差不多,谁也不服谁,在自己的辖区就是老大。我搞个水库你建座桥,把一条黄金水道分割得支离破碎。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航道等级划分是一个基于船舶通航能力的重要法律标准,确保了内河运输的安全和效率。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航道被分为七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特定的通航能力和尺度要求:一级航道: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能够支持3000吨级船舶的通行,对于大型船只的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五级航道:具备300吨级船舶的通航能力。 六级航道:具备100吨级船舶的通航能力。 七级航道:具备50吨级船舶的通航能力。
标准化就是使航道分等级统一尺度标准,并使航道与船型、船队、船闸(或其他通航建筑物)和跨河桥梁等在尺度上取得协调,相互适应。这样有利于运输船舶在相互沟通的河流之间通行。增长运距,消除中间倒载环节,才能充分显示水运的优越性。在实现内河航道标准化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航道和船舶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3、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3、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4、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2年发布的第1号令,我们出台了《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是在2002年5月20日的第8次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强化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管,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对转让船舶安全管理证的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对转让船舶安全管理证的处罚标准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对船长可以处2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扣留船员的适任证书,扣留的时间是6个月到24个月不等。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对此,《规定》给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船舶驾驶证等。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特定情况下的处罚标准,如多次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