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船舶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条例)
发布时间:2024-08-14阅读次数:129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指特定港口在一段时期内的详细规划,涵盖港区划分、船型接纳、港口性质与功能、水域和陆域的使用、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分配,以及分期建设的详细计划。总量控制指标:指基于养殖面积设定的上限,即对养殖渔业船舶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设定的最高限额,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概述:第四十三条: 若违反条例,已由相关法律、法规明定处罚的,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渔业港口的规划与建设过程。第五条,规划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与城镇、土地、城市、江河流域、防洪、海洋功能等多规划相协调。规划分为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第三十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禁止超定航区、抗风等级限制的航行和违章非渔业活动,如载客、载货。第三十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指导下,统一规划海岸电台并管理渔业船舶电台。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港口(含专用码头,下同)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港口口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及管理规定有哪些?

1、在江苏省,渔业港口的经营与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六条指出,想要从事码头、设施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等活动,必须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人需具备固定场所、相关设施和专业人员,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许可程序和期限遵循《行政许可法》。

2、渔业港口总体规划需要报请国家审批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 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3、第十四条,禁止擅自改变港口性质和功能,如需变更需经确认并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港口。第十五条,在港口内新建或施工作业,除按国家规定审批外,还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以上条款确保了江苏省渔业港口的合理规划、有序建设和有效运营。

4、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这类设备包括移动终端、超短波电台、短波电台、AIS船载终端设备和卫星通信终端,具备定位功能,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实时监控。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5、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行为,会被勒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处以罚款,金额范围是一万元至五万元。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渔业港口性质和功能,同样需限时改正,罚款一万至五万元。

6、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哪些行为会受到何种...

1、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渔业港口性质和功能,同样需限时改正,罚款一万至五万元。第四十七条: 未持有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的,将被勒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可达违法所得的二至五倍;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首先,渔业港口被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提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设施。这包括人工港口,如具有渔业专用码头、水域和锚地的综合性港口;以及自然港湾,它们专为渔业船舶的活动而设立。其次,渔业船舶是指那些直接参与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支持的船只。

4、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需遵守管理章程、避碰规则,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管。第二十三条列举了禁止在港口内的活动,如养殖、废弃物排放等,以保障港口安全。在建设可能影响港口的工程项目时,第二十四条强调需要事先征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