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1、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以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维护。其次,针对多项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具体处罚措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4、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专门用语定义: 渔业捕捞活动指的是包括捕捞和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以及与此相关的支持和服务行为,但不包括娱乐性游钓和滩涂手工采集未养殖管理的水产品。
5、对于遭遇自然灾害或航行事故导致严重损失的船舶,第十五条规定,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船舶港务费。申请得到批准后,相关批准信息会记录在航行签证簿中,并附有财务印章以示确认。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1、广东省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旨在强化相关领域的监管,保障各方权益,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行业进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二条,适用于渔港水域内和外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以及在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间事故。非渔业船舶间的事故则按其他规定处理。本规定所指的水上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如碰撞、风损等导致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自然灾害事故如台风、海啸等灾害引发的事故。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七章
1、渔港水域:指渔港内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区域。渔港设施:包括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讯设施、助航和导航标志等。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覆盖全省行政区域以及其管辖水域,涉及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以及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渔港费的收取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过24小时(不足则按24小时计),收费标准如下:机动渔业船舶的停泊费按照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计算,最低收费为4元。非机动渔业船舶则按每净吨0.02元收费,最低收费2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旨在强化相关领域的监管,保障各方权益,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行业进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