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维修时停泊管理规范(船舶停泊值班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8-12阅读次数:135

船舶停靠的基本要求

1、船舶在码头、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时应按照标志标牌要求的方式及档位停泊(具体见附件),不得超档、超范围停泊。服从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管理。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

2、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3、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船舶进入公司范围内严禁携带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船舶靠港后先登记再整理船舱等待装货。船舶装货时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船上人员不得进入我公司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船上人员在船上及岸上严禁吸烟、乱扔垃圾。

停航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法情况,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果船舶存在安全或污染隐患,海事机构会要求立即或限时消除,严重时可能采取强制性措施,如临时停航、禁止进出港口等,直至隐患消除。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危化品船舶停靠要求

1、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2、船舶在码头、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时应按照标志标牌要求的方式及档位停泊(具体见附件),不得超档、超范围停泊。服从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管理。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

3、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4、重载危化品船舶是重大危险源。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1、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和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航行和作业证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严格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和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不得雇用无适任证书的人员,并禁止违章指挥船员操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着重于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的安全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船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航行: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法定检验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完成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拥有必要的航行资料。

海上航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什么内航行停泊作业

1、海上航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2、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第三十五条)【说明】新增航区规定,满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管理。首先,任何船舶和设施在执行这些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第十条)。对于外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内水和港口。

4、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5、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船舶维修管理实施

船舶维修管理的实施包括了详细的步骤和责任划分。首先,1节着重于修理单的编制,它依据年度修船计划、船级社检验项目、设备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进行,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轮机和电气部分由相关人员提出并由大管轮汇总审定,而甲板和坞修部分则由大副负责。

在船舶维修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明确: 规划建设科技处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汇总全局船舶的年度修理计划,并密切关注修船动态,确保信息同步至部备案。他们对船舶修理过程实施监督,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4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船舶管理系统中PMS维修保养计划具体实施:(1) 船公司主管机构应提前将月计划指令下达到船上。如船舶已安装计算机和PMS 管理系统,在船上可自动生成月保养计划,则可免除指令的下发。(2) 轮机长应按照公司指令及时完成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