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滩船舶管理(凉滩船舶管理处电话)
发布时间:2024-08-12阅读次数:133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

3、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规定在航道和港口管理章节有明确的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航道发展规划(第八条),需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保与水资源利用、防洪和渔业等规划协调。航道和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在竣工后接受国家规定的验收。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内容。首先,根据国家的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捕捞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家和省的捕捞限额总量后,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得用于渔业生产活动。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和《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之外,还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规对钓鱼船进行了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八章渡口

1、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八章着重于渡口的管理规定。首先,关于渡口的设立、迁移或撤销,明确规定需遵循城市或村镇规划。申请流程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经过港监机构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审批。

2、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4、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5、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6、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九章,规定了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港监机构或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将执行这些规定,处罚办法由省交通厅和法制局参照相关试行规定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港监机构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