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客运管理规定(内河船舶条例)
发布时间:2024-08-07阅读次数:143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4、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然而,水上监管的缺失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尽管法规明确禁止酒后驾驶,但实际执行中监管力度不足。《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员酒后不得从事航行作业,但船家酒后驾驶的现象在事发水域并不鲜见。海事部门虽有罚款措施,但在繁忙水域,对酒驾的临时检测罕见。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航道、航道设施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

轮机部:- 3000KW及以上:轮机长、大管轮等各1人,值班机工3人,按航行时间调整。- 自动化机舱可减少人员。- 港内船舶:根据功率配备人员。客运部:根据乘客数量和航程配备客运部人员。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和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同样包含详细的等级和航行时间规定。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调整远视力要求。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8(0.6)及以上。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3、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并推动其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这部条例。任何企业或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与其相关的辅助业务,如船舶管理、代理等,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4、为确保水路运输的有序管理,提升运输效率,本条例应运而生。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所有水路运输活动,无论是营业性还是非营业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