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引航机构在受理引航申请时发现第一类船舶,要立即报告目的港所在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根据其指令决定是否派人上船引航。引航机构要固定专班引航员引领第一类、第二类船舶,落实固定休息场所,专班人员及管理措施要报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船员(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公务船舶除外。第三条 本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辖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新版海安法是对海上船舶还是内河船?
1、“海安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除符合“江海直达”技术标准的内河船舶,一般的内河船舶不允许在海上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活动。
2、海南岛与大陆雷州半岛之间隔着琼州海峡,目前没有大桥,也没有海底隧道,汽车从雷州半岛到海南只能通过汽车轮渡运输,可以从徐闻通过海安港和海安新港的汽车轮渡到海口的秀英港或新海港,也可以通过粤海铁路北港的火车轮渡到粤海铁路南港。
3、这实际上就是对发展中国新式轮船航运业的早期动议。丁日昌之所以能提出这样的主张,缘于他对外国轮船攘夺中国航运利权的严重情况和对中国旧式航业的衰落嬗变大势的思考,同时也缘于他生活在海上与内河航业较为发达的潮汕地区,目击从业者的艰辛,深怀同情,从而欲为之谋生存与发展的民生思想的萌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1、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3、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4、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5、”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定期开展演练。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
第九十二条 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1、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的船舶、平台、货物和外国籍来华工作人员的行李物品,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外”(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5、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6、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