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船舶资产)
发布时间:2024-08-01阅读次数:146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哪些?

广义的流动资金指企业全部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材料、在制品、及成品)、应收账款、有价证券、预付款等项目。以上项目皆属业务经营所必需,故流动资金有一通俗名称,称为营业周转资金。

②企业固定基金 指企业自筹资金,包括用留利、折旧基金等购建固定资产和归还投资贷款形成的固定基金。流动资金,指企业全部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材料、在制品、及成品)、应收帐款、有价证券、预付款等项目。以上项目皆属业务经营所必需,故流动资金有一通俗名称,称为营业周转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项目投产后,为进行正常生产运营,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必不可少的周转资金。流动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留存收益、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东投资等。这些资金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能够顺畅地进行资金周转,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

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田横镇的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前身是建于1949年的青岛造船厂,这个历史悠久的工厂曾在中国船舶制造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作为全国唯一专司水面战斗舰艇生产的厂家,青岛造船厂曾自豪地制造了山东省的第一艘5000吨级杂货船,标志着其在船舶制造领域的开创性贡献。

青岛造船厂是始建于1949年的老牌造船厂,曾经是全国惟一一家生产水面战斗舰艇的地方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载重吨的杂货船。如今,青岛造船厂已改制成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该厂现位于即墨市田横镇女岛船舶重工业基地,现有职工近千人,占地面积79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150余万吨。

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是山东最早的造船企业国营青岛造船厂与浙江船舶工业龙头企业扬帆集团合资共同建立的造船企业。青岛造船厂始建于1949年,驻有总装备部和海装两个军事代表室,拥有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类许可证,是全国唯一一家生产水面战斗舰艇的地方企业,是中国北方特种船舶建造基地。

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是即墨女岛船舶及配套产业集聚区的核心企业,前身是有着60余年建厂历史、40余年军品建造史的国营青岛造船厂,2008年由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2、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负责人在启航时需通过船载设备确认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进境船舶在中途监管站完成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后,进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可提前申报。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

3、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4、第七条,小型船舶在申请备案时,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首先,填写并提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其次,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接着,提供由中国船级社或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以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籍证书的复印件。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1、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的,应当申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年 第 6 号《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法规,本条例实施细则旨在细化和执行相关条款。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路营业性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商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和渡船运输,同时也适用于那些虽非营业性但对水运行业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部门,如石油、煤炭、冶金等行业内的非营业性运输活动。

5、具体来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中的“四十天”被修改为“二十天”,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十五天”也调整为“二十天”。此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

6、水路运输的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涵盖了若干附则内容。首先,本细则并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以及使用排筏作为主要工具的省内运输,但各省级交通运输厅(局)被授权制定针对省内排筏运输的单独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