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山东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发布时间:2024-07-31阅读次数:142

乡镇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1、乡镇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1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2、篇一:乡镇上半年安全生产 工作总结 上半年,我乡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安监局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立足事故防范,加大宣传,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着力隐患整改,狠抓打非治违。

3、根据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我镇明确了主管领导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分工,真正做到了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措施,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使安全责任在基层发挥作用、产生效果。

4、认真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减少农业种植风险,我镇积极推进小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按照政府提倡、农户自愿的原则,为全镇22个行政村小麦生产系上“保险带”,确保小麦成穗期由于天气灾害等造成的减产减收不再影响农民收入。截止目前,全镇共入保小麦面积5万余亩,参保率达90%以上。

怎样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县安委会要每季度定期召开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当前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督促和检查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汕头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其中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释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主要关注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的合规与安全。首先,船舶和设施需持有合法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和标志规定。进出港口需办理签证,无证船舶禁止航行和作业。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船舶安全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重要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XX省渡口船管理规定》以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我镇安全生产管理和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

乡镇船舶由哪个部门管理?

航运管理部门。物料供应方式是指物资从生产领域生产出来之后,经过交换流向用户所采取的方式。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航运管理部门负责乡镇船舶的开业审批和审验工作。供给方式说白了就是公共政策的功能,它其实就是公共政策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功效和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的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由水库、湖泊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聘任乡镇船舶管理员。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部门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造和航行第六条 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